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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维权

“Meizuo”遇见“美卓”,会擦出怎样的“火”花律师维权

时间:2015-07-22   出处: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作者:  点击:
案情要点:

 

判断英文商标与中文商标是否近似,在比对两者的呼叫、含义等方面时,还应考虑相关公众所处的语言环境及用语习惯,且必须考虑在先中文商标的知名度。

 

具体案情:

 

慈溪市美卓电器厂(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2010年8月17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第8583501号“Meizuo”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2011年10月21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美卓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与其享有合法权利并具有极高知名度的第1976218号“美卓”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侵犯了其在先享有的合法权利,于2013年11月1日针对争议商标向国家商标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经审理,商评委认同了申请人的观点,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读音相近,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律师点评:

 

本案的特别之处在于,以纯英文形式呈现的争议商标被认定与纯中文的引证商标构成近似。由于英文商标与中文商标的外形存在明显差异,通常不认定为近似,但如果在呼叫、含义等方面相同,亦存在认定构成近似的可能性。对于英文商标与中文商标的近似判断问题,可以根据英文商标是否有明确、常见的含义为划分标准,从以下两种情形进行分析:

 

其一,英文商标是固有的英文词汇,在辞典中具有明确的、常见的含义。在该情形下,判断英文商标与中文商标是否近似时,需要考虑中国相关公众对英文的实际认知能力,不能单凭辞典中存在相应的翻译就武断的认定两者构成近似。如果该含义并非常见,相关公众对其未形成认知度,或者不会在两者之间建立起对应关系,则不宜认定两者近似。另,由于处于特殊的语言环境,中国公众即使是在面对知晓含义的英文商标时,在实际认读过程中也习惯于首先将其作为字母的组合进行识别,而不会第一反应就将英文与其中文含义对应起来。因此,在判断两者是否近似时,还必须考虑在先中文商标推广使用情况及其知名度,若在先中文商标已经享有了较高的声誉,消费者将其与含义相同的英文商标建立对应关系的几率会明显提升,两者被判定为近似的概率亦相应增大。

 

其二,英文商标不是固有的英文词汇,没有可理解的含义。在这种情形下,由于英文与中文商标在含义上不具有对应关系,因此判定英文与中文商标是否近似的标准主要有两点:读音及在先商标的知名度。根据中国相关公众的用语习惯,在识别英文商标时通常会将英文商标转换为读音相近或含义相同相近的中文来进行呼叫。因此,当英文商标与中文商标的读音相近时,两者共存于相同或类似商品项目上易被判定为近似。但认定两者是否近似时,还应考虑一个关键因素----在先商标的知名度情况。如果在先中文商标经过长期的推广和商业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程度的知名度,在市场上已具有稳定的受众群体,在这样的基础上,英文商标与其读音近似,便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存在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合以上因素,两者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结合本案,争议商标“Meizuo”属于第二种情况,即无具体含义的英文商标。根据英文的发音规则,其具体语音呼叫为[MEI ZUO],与引证商标“美卓”的语音呼叫[MEI ZHUO]极为相近,且引证商标“美卓”作为申请人的核心品牌,经过多年的营销活动及商业宣传,其在消费市场上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建立了稳定的受众群体,并在所处领域享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及美誉度,因此,相关公众极易将共存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读音近似的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视为具有某种特定关联的品牌,从而导致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者已构成近似商标。

 

因此,与相同语种的商标近似判断相比,认定中英文商标近似时,应当更为谨慎,在考虑相关公众的用语习惯的前提下,从呼叫、含义等方面,结合中文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本案由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本案评由超凡代理人雷婷撰写。转载请注明出处并保留链接。 http://z.chofn.com/news/anpingjujiao/85.html 作者单位: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