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权利人多以公证的形式固定侵权行为。2009年至2015年6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知识产权一审纠纷2189件,其中涉公证证据的案件高达1277件,占全部知识产权一审纠纷的58.34%,公证证据属于证据群里的核心地位。
据重庆五中院民三庭庭长曹柯介绍,侵犯商标权、专利权等侵权纠纷中,原告多采用到销售商处公证购买涉嫌侵权的商品或专利产品的方式,固定生产商或销售商的侵权行为;在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原告多采用以公证形式固定被告在其经营场所未经许可使用、播放相关作品的行为。
重庆五中院调研显示,被控侵权方对公证证据的接受度和认可度往往较高,在没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相应的公证侵权证据时,往往较容易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如在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著作权侵权系列纠纷中,法院向被告送达后,被告看到公证文书记载的某年某月某日在其经营的KTV中播放涉嫌侵权的MTV作品的相关内容后,主动与法院联系希望能与原告和解。在法院的组织下,开庭前原被告即就11件案件达成了和解。
针对当前知识产权权利人多以公证的形式固定侵权行为,重庆五中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将统一同类型问题的同一审查标准,严格把握公证证据证明资格与证明力之间的关系。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公证操作规则,特别强调公证文书要全面、完整、如实的记录公证过程,尤其要避免公证文书出现简单的、操作性的错误出现,保证公证证据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