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龙盛公司、科永公司、科华公司系关联控股公司,在国内大量生产、销售落入原告染料及制备发明保护范围的侵权染料,同时还销往海外,严重扰乱了原告专利产品的市场份额,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原告在维权过程中,通过公证购买方式取得德律丰公司从上述三被告销售的侵权染料。原告亨斯迈公司曾于2007年至市一中院起诉被告科华公司停止侵权并胜诉,二审亦维持原审判决,但此后科华公司并未停止侵权。
原告发现,被告龙盛公司、科永公司、科华公司于2007年至2015年间,累计销售金额已接近100亿,获得利润至少为2.3亿元。德律丰公司从事具体销售行为,应对原告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认为四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的侵权产品,违反了《专利法》的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故诉至知产法院请求支持原告全部诉请。该院立案接待人员已按照登记立案要求,对原告提交的起诉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收据,该案现已正式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