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明,自2001年开始,原告杭州某广告公司创作了一系列3D魔幻艺术画。其中“恐龙来袭”、“给长颈鹿喂食”、“拿起衣服就跑”、“天使的翅膀”等14幅作品已在浙江省版权局办理了著作权登记。该广告公司还参照国外相关产品进行加工、修改、演绎了“拾麦穗的妇女”、“比利时少年石像”、“奥古斯特皇冠”等3幅作品,虽未进行著作权登记,但持有该3幅美术作品的原件。
2013年12月,青岛一家购物广场计划举办3D魔幻艺术画展,因而委托杭州一家策划公司提供展览作品、安装布展,并约定在画展结束后由策划公司收回艺术画。
杭州这家策划公司未经版权所有人授权,擅自使用其17幅美术作品制作成艺术画供展览使用,青岛购物广场亦未对策划公司提供的艺术画进行版权审查,便于2014年1月18日至2月11日共计25日在某广场展览此艺术画,侵害了著作权人杭州某广告公司的合法权益。
办案法官告诉青岛新闻网,3D魔幻动画作品是一种新颖的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其著作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被告以公开展览的方式使用这17幅魔幻艺术作品,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展览权)。案件审理时因被告已停止侵权,并已对案件中诉争的3D魔幻动画作品进行销毁,经青岛中院调解,被告青岛购物广场和杭州策划公司赔偿原告杭州某广告公司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