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旅游行业协会(下称山东旅游协会)欲在鱼肝油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山東100”集体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以“山东”是省级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为由,分别决定申请商标予以驳回。山东旅游协会不服上述决定,随后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日前,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决定,即申请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据了解,申请商标为第13271161号“山東100”集体商标,由山东旅游协会于2013年9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5类药物饮料、洋参冲剂、药用蜂王浆等商品上。
2014年4月,商标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以“山东”是省级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且山东旅游协会所提供的商标管理规则不符合集体商标注册管理规则为由,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山东旅游协会不服该决定,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其主要理由为申请商标经过其大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山东旅游协会作为协会组织,将“山东”二字作为集体商标的组成部分申请注册集体商标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在商评委决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后,山东旅游协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旅游协会诉称,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100”,其将“山东”作为集体商标组成部分注册符合我国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而且原告在申请注册申请商标之前,就对申请商标进行过大量使用、宣传,通过对该商标的使用、宣传,使其显著性明显增强,具有可注册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原告提交的《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并未体现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品质要求,不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此外,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注册人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以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的商品的特定品质。原告提交的《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亦未明确规定注册人对其集体商标使用的商品特定品质进行检验监督,也不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综上,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