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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视角

哪些事实不受版权保护?法官视角

时间:2015-06-23   出处: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作者:  点击:
编者按

 

首次发现重大事实的人往往需要付出极大的艰辛和努力,这是否意味着他就能对此主张著作权?根据“事实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原则,答案无疑是否定的。然而,在实践中,哪些只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事实,哪些又能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事实作品,仍然存在诸多分歧。日前,央视节目《百家讲坛》因擅自引用他人的学术成果被告上法庭,再次引发了对此问题的讨论。笔者结合“药品说明书”“破译甲骨文”“复原敦煌壁画”等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引发的争议,对于不受版权保护的事实进行分类梳理,以期对化解此类问题有所裨益。

 

背景事件

 

近日,沈阳一名26岁的小伙子范鹏飞因自己研究的著作成果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中央电视台《百家讲坛》的主讲人引用,一纸诉状将《百家讲坛》和主讲人贾英华告上法庭,要求二者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11万元。

 

范鹏飞认为,自己经过研究形成了对溥仪年号的新解,并发表文章《溥仪年号解读》,对该研究成果享有著作权,而贾英华在《百家讲坛》录制节目时并没有征得自己同意或授权,更没有在节目及节目字幕中标注自己的姓名,擅自引用,构成侵权。范鹏飞认为,溥仪的父亲、祖父都不是皇帝,但其曾祖父是道光,而道光的庙号是“宣宗”,因此,溥仪年号“宣统”的含义是“延续宣宗的统治”。今年4月22日,他发现在《百家讲坛》的《你所不知道的溥仪(第一部)》中,贾英华对溥仪年号的诠释,完全照搬了自己的原著成果。

 

目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并将于近期开庭审理。

 

范鹏飞因为自己公开发表的学术成果未经许可被引用,将《百家讲坛》及其主讲人诉诸法院,这则新闻不禁会让人们联想到这样的问题“对历史事实的揭示受版权保护吗?”初看起来,这个问题法律早有明文规定“事实不受著作权保护”,然而这个表面上看起来很简单的问题却从著作权法问世起就一直困扰着广大学者和法官,类似“什么样的智力成果可以构成作品”这种问题层出不穷,诸如“药品说明书是否构成作品?”“对甲骨文的破译有著作权吗?”“复原敦煌壁画受著作权法保护吗?”对这类问题的回答一直莫衷一是。那么,应当如何分析这一问题呢?

 

所谓“事实不受著作权保护”原则,是指被人类发现的历史真相、客观事实、事物性质等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因在于,客观事实是客观存在和唯一状态的,既独立于人们的主观意志而存在,也不会因为施加人力就可以对发生的事实产生影响,因此不存在人类创造的空间,人们只能被动地发现,而不能穿越时空去主动创造“史实”(对历史的虚构不属于符合史实的描述)。因此,对于这样的事实,由于与人类的创造无关,不具备著作权法对作品要求的独创性构成要件,是不能构成作品的。考察各类涉及版权的事实,根据其内涵的信息以及人类的认知途径,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几种,笔者分门别类予以分析。

 

新闻调查类

 

此类事实一般表现为对正在发生或者发生不久的客观事实的调查或者对某项事实的民意统计,作者可能是第一个发现、报告或者描述客观事实或者得到统计数据的人,但不能对这些客观事实享有著作权。例如,人口统计的工作者并没有通过“创作”而得到人口统计数字,他们仅仅是通过大量的调查工作揭示了这个数字结果,因此不能主张相应的版权,如果法律予以保护就会迫使后来的研究者或者调查者需要进行毫无意义的重复劳动。

 

此类事实的典型代表是“时事新闻”。仅仅由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纯事实要素组成而没有附加任何修饰加工的简单事实报道属于单纯的事实信息,对于单纯的事实消息而言,由于组成消息的事实要素都是唯一、客观和确定的,没有可以再发挥创造的空间,例如“1945年8月15日,日本天皇广播了无条件投降的诏书”这则消息的任何要素都具有唯一性,因而无法构成作品,因此著作权法将单纯的时事新闻排除出了作品的范围。但是,对于以时事新闻为基础的时事新闻作品,则完全不同。附加了独创性内容的时事新闻报道,虽然报道的是同一事实,却往往用词生动,并加入了个性化的评论,已经具有了作品的特质。

 

科学数据类

 

此类事实一般是科学研究中揭示各种规律和现象的实验数据,往往用来证明某一结论。对于有意义的科学事实而言,在同等的技术条件下遵循同样的步骤所得出的结果应当是可以重复实现的。由于这些数据虽然是对科学现象的反映而非直接揭示科学规律本身,但是由于其并非由人类的大脑创造(虽然实验步骤由人类安排,但得出的结果是科学规律决定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因此同样不应纳入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其典型代表是药品说明书。

 

关于药品说明书能够构成作品,在审判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在湘北威尔曼制药有限公司诉苏州二叶制药有限公司等侵犯其注射用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2:1)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长沙市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认定药品说明书构成作品,因为“药品说明书包含了对药物试验过程、数据和试验结论的表述,具有独创性,法律应当给予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条件的药品说明书,特别是其中最能体现独创性的药物实验数据、实验结论部分以充分的保护”。不过,这一判决在之后的再审中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纠正,即不认可药品说明书构成作品。

 

一般的药品说明书可以分为文献资料和试验资料两大部分。文献资料部分包括药效学、作用机制、一般药理学、毒理学、药动学等内容,一般属于公有领域存在的知识。由于说明书表述语言的简洁性,这些公有知识不会因为获得足够表达而形成新的作品;试验资料部分主要包括临床前试验及临床试验的各种数据。由于这些数据的取得往往需要科研攻关,不经过创造性劳动不能获得,这往往成为药品说明书获得版权保护的重要理由。不过,版权法并不保护科学事实以及揭示科学现象的单纯数据,除非对这些数据进行了独创性的表达和编排。然而,药品说明书由于要通过国家药品行政管理机关的审批必须严格遵守一定的格式,加上说明书本身的语言特点,导致对实验数据的表达往往难以认为具备独创性。

 

需要注意的是,药品说明书中的实验数据虽然不能得到版权保护,但是可以通过申请专利、作为商业秘密或者主张不正当竞争或者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关于药品试验数据的保护等措施以防范他人的复制或侵害。

 

复原历史类

 

此类事实是目前争议最为集中和最具代表性的,一般包括对古代历史的还原,对古代文物的复原和对古代文化载体的译读,典型代表是古文译读和文物复原。

 

古文译读即将罕有人懂的上古文字找出对应的现代汉字。以甲骨文翻译工作为例,古文翻译工作具有艰巨、复杂、长期的特点,一部高质量和高信度的古文字翻译成果的问世,需要工作者巨大的古文知识和历史知识储备,同时还需要考古者本人的智慧和技巧。然而,因为甲骨文每一个字的含义在被创造出来之时就是唯一确定的,研究者的工作虽然艰辛伟大然而本质上是考古意义上的“发现”而非著作权法上的“创作”。

 

当然,还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所说的甲骨文翻译成果,指的是单纯的指出某个甲骨文对照某个现代汉字的简单陈述或者对照表,而不是一篇包含论证理由和辨析、思考等其他独创性成果的论文。与甲骨文的单纯文字对照只构成事实不同,包含作者分析、论证等内容的成果可以构成作品,在版权法上被称为事实作品。事实作品即与客观事实存在密切联系,事实性因素在此类作品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作品,如评论性的时事新闻报道、包含注释的古文点校作品、基于试验数据完成的科学论文、包含旅游指南信息的地图等。

 

文物复原即对古代流传至今的文物残件进行还原,例如对敦煌壁画残缺部分的复原或者对石窟石像残肢的复原。由于这些壁画和石像都是曾经完整存在的客观事物,因此对它们的修缮需要作者根据文物残存部分提示的信息、造型的走向以及相关的历史背景知识综合运用才能补充已经缺失的部分。这不但要求作者丰富的考古知识,还需要敏锐的观察力和丰富的想象力。但是,如前文所述的事实不受保护原则,尽管复原工作者们付出了不亚于重新创作的智力劳动,但是由于复原是对既存事实的揭示和表现,因此仍然不是版权法所要保护的范围。值得一提的是,和古文点校类似,如果复原文物的工作者并非忠实还原而是加入了自己的创造,例如将断臂维纳斯复原成了千手观音版的维纳斯,则由于已经明显并非原作因此可以主张著作权法的保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袁博)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