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部分判决,将一审判赔金额变更为100万元。
据了解,港中旅公司在观光旅游、安排游览等服务上拥有第3638673号“港中旅国际”和第6737650号“港中旅”注册商标专用权。
港中旅公司诉称,张家界中港公司原名称为张家界春秋旅行社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张家界港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即张家界中港公司)。被告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将“张家界港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及“港中旅”字样作为商业标识进行了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构成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
张家界中港公司辩称,其企业名称系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合法使用权,而且其企业名称对“港中旅”文字的使用,在时间上先于原告“港中旅”商标的注册时间,其是在先使用“港中旅”商号的权利人,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另外,其已经停止使用与“港中旅”相似或相同的文字及标识,未给原告造成任何不利影响及损失。
在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后,港中旅公司以赔偿金额过低为由提起上诉,而张家界中港公司以未构成侵权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虽然在二审期间将公司名称中的字号部分由“港中旅”变更为“中港”,但变更后两字号仍属相似范畴,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因此构成商标侵权。而该案中港中旅公司诉请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远低于被告侵权获利。据此,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变更赔偿金额为100万元,维持一审判决其他内容。 (毛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