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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信息

“港中旅”湖南维权获赔100万元审判信息

时间:2015-06-08   出处: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作者:  点击:
因认为湖南省张家界中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称张家界中港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港中旅”作为商业标识进行宣传,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下称港中旅公司)将前者诉至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家界中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余万元。在一审法院判令张家界中港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并不得含有与“港中旅”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以及赔偿原告5万元经济损失后,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均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日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部分判决,将一审判赔金额变更为100万元。


据了解,港中旅公司在观光旅游、安排游览等服务上拥有第3638673号“港中旅国际”和第6737650号“港中旅”注册商标专用权。


港中旅公司诉称,张家界中港公司原名称为张家界春秋旅行社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张家界港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即张家界中港公司)。被告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将“张家界港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及“港中旅”字样作为商业标识进行了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构成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


张家界中港公司辩称,其企业名称系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合法使用权,而且其企业名称对“港中旅”文字的使用,在时间上先于原告“港中旅”商标的注册时间,其是在先使用“港中旅”商号的权利人,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另外,其已经停止使用与“港中旅”相似或相同的文字及标识,未给原告造成任何不利影响及损失。


在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后,港中旅公司以赔偿金额过低为由提起上诉,而张家界中港公司以未构成侵权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虽然在二审期间将公司名称中的字号部分由“港中旅”变更为“中港”,但变更后两字号仍属相似范畴,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因此构成商标侵权。而该案中港中旅公司诉请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远低于被告侵权获利。据此,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变更赔偿金额为100万元,维持一审判决其他内容。 (毛立国)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