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首音乐作品索赔万元
2013年3月8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的公证人与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进入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金鹏酒店内开设的夜总会,以普通消费者名义进行消费,在房间内点播了《西界》等45首歌曲,并进行全程录像,公证人员对点播和录像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消费结束后,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向该场所索取了相关票据。
2013年5月17日,音集协以金鹏酒店侵犯其涉案10首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为由,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金鹏酒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从其曲目库中删除《西界》等10首侵权音乐电视作品,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1万元并承担该案全部诉讼费用。
肇庆中院受理案件后,进行开庭审理。该院查明,涉案的《西界》等10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以信托方式交由音集协管理。
肇庆中院认为,根据音集协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出诉讼。金鹏酒店未经作为权利人的音集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营业性地放映音集协享有著作权的涉案10首音乐电视作品,其行为已构成侵权。于是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金鹏酒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其点歌系统中删除涉案的《西界》等10首音乐电视作品,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1万元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用。
滥用优势地位终审败诉
一审判决后,金鹏酒店不服,向广东高法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音集协的全部诉讼请求。金鹏酒店提出,自己与音集协签订过《著作权许可使用及服务合同》,并且已经交纳使用费。
广东高法受理案件后,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2日,音集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共同作为甲方,广州天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天合公司)作为乙方,金鹏酒店作为丙方,共同签订了一份《著作权许可使用及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丙方在支付版权许可费后,可以使用甲方管理的音像作品用于卡拉OK,使用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2011年8月16日和2012年1月20日,金鹏酒店两次向天合公司转账汇款,并注明“版权费”。而且案件审理中,金鹏酒店始终表示自己同意续订合同,愿意按合同约定在收到交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交纳下一年的版权费。
审理中,音集协向法院提交《广州天合文化终止合同签收表》一份,签收单位为金鹏酒店,签收人在备注栏内声明2012年3月30日已经接收到终止合同,签名人为“李雄”。金鹏酒店对此予以否认,认为该公司没有员工叫李雄,也从未授权他人签收终止合同的文件。
广东高法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使用者以合理的条件要求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得拒绝。音集协按照合理的价格与使用者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既是法定权利,也是法定义务。音集协在金鹏酒店同意续订合同并愿意交纳合理许可使用费的情况下,仍主动要求解除合同,继而提出侵权诉讼,依法不予支持,金鹏酒店在合同自动续订期内使用涉案作品不构成侵权,但应当按照音集协的通知交纳合理的许可使用费。
综上,广东高法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音集协诉讼请求,并承担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用。(顾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