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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值得期待其他

时间:2015-05-22   出处: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作者:  点击:
日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长沙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显示,在2010年到2014年长沙法院共受理的2508件知识产权案件中,86%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判决被告赔偿数额低于5万元。而事实上,“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已成为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的共同感受。耗时费力取证、鉴定,最终得到的赔偿往往与期待相去甚远。

 

去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有代表提出建议,希望加快专利法修改的步伐,进一步加大专利权保护的力度,特别是加大对故意侵犯专利权行为惩罚性赔偿的力度和查处的力度。

 

目前我国已经启动新一轮专利法修改,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加大对专利权的保护。许多专家已认识到,仅靠“填平原则”已不足以遏制恶意侵权和反复侵权的行为。因此,专利法修改草案借鉴国外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把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进一步提高,以应对日益猖獗的专利侵权行为。

 

所谓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英美法中的一种民事损害赔偿制度,这是与补偿性赔偿制度相对应的赔偿制度,也是英美法中颇具争议的法律制度之一。我国于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以特别法的形式确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是我国民事责任制度的重大突破。我国现行损害赔偿是以补偿损失为原则,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外,其他法律尚未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于特别法,把惩罚性赔偿制度引伸到其他损害赔偿领域,尤其是知识产权法律领域尤为迫切:一方面,对主观上采取轻率、漠视态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不法行为给予惩罚性赔偿,加大了对侵权人的惩罚力度,对受害人给子抚慰,从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另一方面,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可有效制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减少恶性侵权行为的发生。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专利侵权等行为不仅可以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且可使侵权人承担更大的经济压力,达到制裁的效果,从而阻止不法行为再次发生,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惩罚性赔偿对侵权人具有惩罚或制裁功能。它主要是通过对故意或恶意的侵权行为实施惩罚,对不法行为人强加更重的经济负担。预防功能是传统理论对惩罚性赔偿的合理的解释,惩罚性赔偿的预防功能主要有两层含义:首先,预防某个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特定侵权人继续或重复他的不法行为,称为特殊预防;其次,预防其他的、潜在的侵权行为的发生,称为一般预防。惩罚性赔偿具有鼓励交易功能,能鼓励市场交易,原因在于它使潜在的侵权人认识到交易比侵权合算,激励潜在侵权人进行交易。

 

专家认为,我国今后在制定民法典时,应将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损害赔偿责任的一个组成部分,并加以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法律属于民法典的一部分,也因此要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如果我国将来的民法典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将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重大突破,尤其是在保护知识产权领域更应当坚决地加以适用,应坚持并积极推广,以鼓励权利人与侵权者作斗争,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打假行动。同时,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也是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领域权益保护的需要。(吴学安)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