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系中德合资企业,专业生产、维修、销售抓斗及集装箱吊具等起重设备,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网站(www.eumess.cn)上介绍其“船用液压抓斗”产品时使用了原告产品照片,该照片背景及拍摄地均在原告厂区内,照片中的产品系由原告设计制造。被告与原告系同业竞争者。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站上使用原告产品照片用于商业性宣传,足以使相关公众误以为涉案网站上的产品系由被告生产。该虚假宣传行为提高了被告经营实力和竞争力,增加了其被客户选择的机会,客观上使原告的竞争优势丧失,故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均从事抓斗产品的生产销售业务,为同业竞争者。涉案网站虽未进行ICP备案,但万网的查询记录显示,涉案域名系由被告注册并所有,涉案网站上标注的企业名称、联系地址和方式也均为被告相关信息。网站的相关产品亦与被告主营产品有关,可确认涉案网站系由被告经营。将被告网站上的产品照片与原告厂区内的产品照片进行比对,前者除产品上无铭牌、背景墙面稍作修饰外,其余从产品形状、颜色、背景组成的要素上与后者完全一致,而被告网站照片上存在的这些差异通过图片处理技术完全能够实现。故本院认定,被告网站上的照片来源于原告厂区内的产品。被告将原告厂区内的产品照片放置于自己的网站上,作为自己生产的产品介绍,易使相关公众将原告生产的产品误认为系被告生产的产品,客观上会造成有购买涉案产品需求的用户误以为被告具备生产该产品的能力,从而增加了被告在同业中的竞争优势,也使原告存在丧失交易机会的可能。故被告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理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后即可足以弥补该次侵权行为对原告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故法院未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发表侵权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请。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3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浦东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