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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工商总局出台规定 规范知识产权竞争行为行政执法

时间:2015-04-14   出处:国知局网站  作者:  点击:
人民财经从工商总局获悉,为落实《反垄断法》对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有效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实践,引导经营者知识产权行使行为合规,明确正当的权利行使行为和排除、限制竞争的滥用行为之间的界限,国家工商总局于2015年4月7日公布了《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并将于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全文共19条。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了制定《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的目的和依据,根据职责,对涉及非价格的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和相关市场等概念作了必要解释。

二是禁止经营者之间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达成垄断协议。同时,规定了安全港规则,明确适用安全港规则的要件,便于经营者对自身行使知识产权行为合法性的预判。

三是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明确了在涉及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和推定规则,对拒绝许可知识产权、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限制条件、差别待遇等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几种具体滥用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同时对上述行为的构成要件、表现形式等做了细化规定。

四是对专利联营、标准中行使知识产权行为可能构成垄断行为的具体情形做了规定。

五是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的分析原则和框架,细化了分析认定经营者涉嫌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步骤,对分析认定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行为对竞争的影响需要考虑的因素进行了列举。

六是依据《反垄断法》对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罚做了规定。(人民网 邢郑)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