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培公司诉称,雅培制药有限公司享有名称为“容器”、专利号为ZL200730158176.0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经授权,雅培公司享有使用、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权利。雅培公司发现英氏的九种罐装米粉产品及相应的米粉罐侵犯了其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米粉罐由枫树食品公司制造,而英氏食品公司、英氏乳业公司则共同实施了许诺销售行为,乐友公司实施了许诺销售、销售行为。上述侵权产品销售量巨大,五家公司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要求五被告停止侵权,共同赔偿经济损失、维权费用110万元。
英氏食品公司辩称,被指控的侵权产品应为米粉罐,而非罐装米粉产品,其指控罐装米粉产品侵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涉案米粉由英氏食品公司委托枫树食品公司生产,英氏食品公司未实施制造行为。英氏食品公司销售的米粉并未侵犯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枫树食品公司辩称,涉案米粉罐系该公司向兴华塑胶公司采购,具有合法来源,原告要求其停止制造、销毁涉案米粉产品及米粉罐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英氏乳业公司辩称,其公司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未侵犯雅培公司的专利权。
上述三公司还均对原告的索赔数额提出异议,认为请求过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兴华塑胶公司则认为,此前并不知原告享有涉案专利权的事实,主观上无过错,不应担责。负责销售的乐友公司表示不知道涉嫌侵权,且在收到法院诉前停止侵权的裁定书后已停止销售。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9款罐装米粉产品,其外观设计与雅培公司享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相比,除主视图中雅培公司涉案外观设计开口处有三个圆点而被控侵权外观设计无该三个圆点、俯视图中被控侵权外观设计有两条波浪线条而雅培公司涉案外观设计无该波浪线外,其余设计均基本相同。诉讼中,四家被告亦认可涉案米粉罐与原告享有专利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
涉案9款米粉分别在乐友公司各门店、乐友网站、英氏官方网站、天猫商城英氏旗舰店、当当网等均有销售,且销量可观。仅以淘宝网上一店面为例,涉案米粉的月销量就超过450件,库存量近3万件。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米粉罐与雅培公司涉案外观设计相比,仅有两处细微不同,其余设计均基本相同,而该两处不同对整体近似的判断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对一般消费者而言,两者整体视觉效果基本相同,故两者构成近似的外观设计。
鉴于使用何种米粉罐需由英氏食品公司和枫树食品公司决定,枫树食品公司需对兴华塑胶公司设计的米粉罐样品签字确认后再行制造,加之英氏乳业公司曾为涉案侵权米粉罐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故应当认定涉案侵权米粉罐由英氏食品公司、枫树食品公司、英氏乳业公司共同委托兴华塑胶公司设计、制造。英氏官方网站、天猫商城英氏旗舰店均由英氏乳业公司、英氏食品公司共同经营。在英氏官方网站、英氏旗舰店、乐友网站上均有使用涉案侵权米粉罐的米粉产品展示和销售,故英氏食品公司、英氏乳业公司、乐友公司共同实施了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上述各被告的行为均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均未经雅培公司的许可,构成了对雅培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此外,涉案米粉产品销售范围较为广泛,在诉前停止侵权的裁定送达后两个多月的时间内,雅培公司仍然可以在市场上购买到涉案米粉,这一方面表明该米粉产品的销售量巨大,另一方面表明英氏食品公司等各被告主观上存在严重过错。
综上,法院认为雅培公司的请求于法有据,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