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以其对知名影视作品《狼图腾》在我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享有独占性全部著作权为由,分别将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新浪微博”的运营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及“优酷网”的运营公司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至法院,中影公司认为未经其许可,前述三家公司不应擅自在网上对该影视作品进行播放。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三案。
原告中影公司称,原告系知名影视作品《狼图腾》(中国大陆地区上映日期:2015年2月19日)的著作权人,依法独占性享有前述影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全部著作权。影片公映后,原告通过百度搜索引擎可以搜到大量涉案影片的侵权链接,点击链接,可以播放涉案影片。原告于2015年2月28日通过电子邮件向百度公司发送了律师函,要求其24小时内删除侵权链接,并在百度搜索引擎中对“狼图腾”、“狼图腾 西瓜影音”、“狼图腾 下载”等关键词进行屏蔽,但百度公司未予处理。同时,在新浪微博上也存在大量涉案影片的侵权链接,点击链接,可以播放涉案影片。原告2015年3月2日通过邮件告知微梦创科公司,影片公映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并列明了已存在的侵权链接。后,微梦创科公司虽然对其微博平台上律师函中列明的侵权链接进行删除,但仍然存在其他侵权链接,点击后依然可以播放涉案影片。此外,优酷网在未经原告许可并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提供了涉案影片的在线点播服务,非法传播该影视作品。
原告中影公司认为,在三被告的侵权持续期间内,《狼图腾》影片正处在全国院线公映热档,三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票房收入造成了巨大损失,在原告已发送律师函的情况下,三被告或拒不删除侵权链接或未尽到注意义务,侵权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故分别要求百度网讯公司删除百度搜索引擎中传播《狼图腾》的相关链接,并赔偿经济损失22万元;要求新浪微博删除传播《狼图腾》的侵权链接并赔偿经济损失22万元;要求优酷网删除上传的《狼图腾》影片并赔偿经济损失210万元。
目前,此三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