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更新《参与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请求表》的通知. PAGEREF _Toc407374902 \h 3
我国将进一步加强专利代理机构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PAGEREF _Toc407374903 \h 3
《专利基础数据资源申请暂行办法》发布. PAGEREF _Toc407374904 \h 3
国知局:国家中小企业知识产权 托管工程在镇启动. PAGEREF _Toc407374905 \h 4
“红罐之争”加多宝启动上诉 称知名商品装潢和商标可分离. PAGEREF _Toc407374906 \h 4
琼瑶起诉于正侵权案胜诉——琼瑶获赔500万 《宫锁连城》停止发行. PAGEREF _Toc407374907 \h 5
► 知识产权史上的今天 / Today on IP History PAGEREF _Toc407374908 \h 6
► 集佳动态 / UNITALEN Activity PAGEREF _Toc407374909 \h 7
集佳律所代理“贝爷刀具”商标及不正当纠纷案胜诉. PAGEREF _Toc407374910 \h 7
► 法眼观察 / Lawyer’s Analysis PAGEREF _Toc407374911 \h 10
商标俗称、简称、昵称的保护. PAGEREF _Toc407374912 \h 10
► 论丛博览 / Weekly Point PAGEREF _Toc407374913 \h 13
试论第三人销售先用权人制造的产品的合法性. PAGEREF _Toc407374914 \h 13
关于更新《参与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请求表》的通知
为更好地服务于广大申请人和代理人,方便申请人和代理人填写PPH试点项目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局联合PPH伙伴局完成了《参与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请求表》的修订工作,经前期意见征询和系统测试,现定于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正式启用该请求表,该请求表将替代原《参与专利审查高速路(PPH)项目请求表》和原《权利要求对应表》使用,相应填写说明参见用户端弹出窗口。
用户将于2014年12月27日起开始试用该请求表正常提交PPH请求,试用期为2014年12月27日-2014年12月31日。试用期间如有任何意见反馈,可提交至fanxiao@sipo.gov.cn。
特此通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网站)
我国将进一步加强专利代理机构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近日,从国家知识产权局获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14年起取消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实行专利代理机构年检报告公示制度,建立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进一步加强专利代理机构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专利代理机构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实行专利代理机构年检报告公示制度,要求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下称“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于每年的3月1日至3月31日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提交年度报告。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建立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对在机构设立过程中或日常经营中存在违规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进行公示。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地方知识产权局和国防知识产权局要充分发挥政府监管作用,增强监管意识,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在监管过程中要敢于监管、勤于监管,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公正地作出处理。
据悉,该《通知》是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制定的。(来源:知识产权报)
《专利基础数据资源申请暂行办法》发布
12月16日,从国家知识产权局获悉,为使社会公众更加便捷地获得专利基础数据资源,促进专利的创造和运用,规范专利基础数据资源申请流程,国家知识产权局于近日发布了《专利基础数据资源申请暂行办法》。
据介绍,用户可以在现有两个服务站点中任选一个服务站点,注册成为其系统用户,获得该服务站点的各项服务。用户应保证注册时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注册信息将作为协议签订时材料核对的依据。用户在系统中选择所需下载的专利数据资源并提交申请后,应打印由系统生成的《数据使用协议》(下称协议),连同协议附件《申请数据资源清单》和单位(个人)证明文件复印件,签字盖章后一并寄送至服务方。服务方在收到纸质协议后,将会在3到5个工作日内发送电子邮件通知材料核对结果,并为材料核对无误的用户分配数据下载账号和密码,寄回服务方签署的协议文本。用户可使用分配的数据下载账号和密码,登录该服务方文件传输服务站点下载申请资源的更新数据。(来源:知识产权报)
国知局:国家中小企业知识产权 托管工程在镇启动
近日,国家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托管工程启动暨镇江知识产权服务联盟成立大会在镇举行。
镇江市是今年年初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信部确定的3个“国家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托管工程试点城市”之一,承载着为全国广大中小企业积极探索实施知识产权托管服务新模式、新方法的重要任务。镇江市科技(知识产权)部门通过积极搭建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组建由市内外一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加入的知识产权服务联盟,为全市广大中小企业提供全流程、一站式知识产权托管服务,不断提升企业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综合能力。
会上,集知识产权代理、贯标、信息、培训、评估、交易、融资、保险、预警、维权等服务于一体的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正式开通运行。平台采用“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首批上线科技型中小企业有150多家,省内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60多家。平台整合了国内外知识产权数据库、知识产权代理机构、高校和科研院所、金融机构等各种资源。同时,联盟的成立可以有效整合市内外优质知识产权服务资源,有利于中介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更加规范和有效的服务。(来源:镇江日报)
“红罐之争”加多宝启动上诉 称知名商品装潢和商标可分离
12月22日,加多宝集团在北京召开媒体说明会。加多宝表示将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一审判决因加多宝的上诉而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在 “红罐之争”关键性的问题商标与装潢是否可分离的问题上,加多宝再次称知名商品装潢和商标可分离。
加多宝集团已启动上诉程序 称一审判决无效
12月19日, 广东高院一审宣判加多宝与广药的“红罐之争”,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被判构成侵权,并赔偿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亿元以及合理维权费用26万余元。
22日,加多宝集团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谁创造谁拥有这是恒古不变的道理,法院不能因为我们曾租赁过广药的商标,就把我们自主创造的红罐包装装潢判给它,这样的逻辑太荒谬。同时,广东省高院在此前曾做出终审判决,红罐包装装潢权属于加多宝,然而今天又做出截然不同的结果,这是加多宝不能接受的,我们已依法提起上诉。”加多宝董事长办公室总监冯志敏在发布会上表示。
代理律师在发布会上表示,一审在几个方面有几个角度值得探讨,“法院一审二审查明了,商标权属于广药集团。在二审的判决里面明确确认红罐的包装装潢属于广东加多宝,大家知道无形财产权或者通过登记制度来解决或者通过法院来确认,法院在已经确认了事实的情况下,再讲这样的权力用内部关系的说辞,这样一种具有排他性的财产权,直接通过自己的判决直接判给了广药集团,这实际上违反了裁判自律。”
加多宝集团党委书记庞振国表示,加多宝已经启动了上诉的程序,只要是在上诉的阶段,在最高院的结果出来之前,一审的判决都是无效的,所以我们继续合法生产经营。
商标与装潢是否可分离是焦点 加多宝称知名商品装潢和商标可分离
据悉,广东高院审理认为,该两案所涉知名商品为“王老吉凉茶”,其特有包装装潢包括竖排的黄色字体“王老吉”、红色底色、图案等内容。在“王老吉”商标被许可给鸿道集团使用之前,该商标已是中华老字号和广东省著名商标,在公众中已享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而在红罐凉茶包装装潢上突出使用“王老吉”就承载着相应的巨大商誉和价值,这种商誉和价值是从广药前身开始一脉相传。
法官指出,尽管加多宝公司在后来确实对王老吉红罐凉茶知名度提高做出了贡献,但由此所产生的商誉仍然是附属于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的。而此时的“王老吉”商标已与红罐凉茶包装装潢的其他要素紧密结合、密不可分,一并构成包装装潢,换句话说,红罐包装是不能脱离王老吉商标而单独存在的。因此,广药集团在收回王老吉商标时,附属于涉案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就应一并归还给广药集团。
在加多宝《不服广东省高院关于红灌包装装潢案一审判决的严正声明中》发现,加多宝认为,知名商品的商标和装潢是可以分离的,“在我国的大量司法实践中,认定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属于商品的先使用者和长期实际使用者,知名商品的装潢和商标是可以分离的,不随商标的转移而转移。”
在22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加多宝集团表示,1995年加多宝集团董事长陈鸿道先生亲自设计了以红、黄两色为主色调的金属易拉罐装潢。1996年加多宝率先使用了红罐并推出了第一罐红罐凉茶,并于1997年获得国家专利局外观设计专利。
代理律师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商品的包装装潢跟商标的知名度没有关系,跟它商品名称本身是不是特有的也没有关系。“比如夏桑菊颗粒是市场上到处都可以看到的商品,关键是包装装潢本身有特殊性,它就可以是知名商品,所以知名商品跟商品名称的特有性完全没有关系。具体到本案知名商品是什么,广东高院给出的结果是王老吉凉茶,这是非常明显的无视事实的错误。”(来源: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