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沈德咏(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一级大法官)
不知不觉就活到了耳顺之年。依照传统观念和自然规律,一个人年满花甲,就已经进入了他的老年期了。
从1980年考上北京政法学院(1983年改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专业研究生算起,也已经过去了整整33年。这一历史性的转折,使我与法律结下了不解之缘,至少在形式上我是可以以法律人自居的。比较有意思的是,我当时的这一人生选择,和国家当代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是完全契合的。
这也可以说是顺势而为吧。1974年我以工农兵学员的身份进入江西师范学院(现为江西师范大学)外语系读书。1977年毕业后留校工作,任助教,实际工作是担任外语系团总支书记和76年级主任。学外语、用外语是可以作为职业来做的,但语言本身更多地是作为人类交际的工具而存在。当然,毋庸讳言的是,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后,工农兵学员的身份在大学里已经面临一种无形的压力。因此,我当时选择学习法律,既是自我意识的一种觉醒,是对人生机遇的一种把握,也可以说是困境中一种无奈的选择。
并非所有的选择都会天遂人愿。1980年,我们一起留校任职的三位同学相约同时报考研究生。章少泉同学报考本系的英国文学专业,他考中了,现在已是江西师范大学外语学院教授、院长。王永环同学报考湖南一所大学的无线电专业,但未能如愿。他后来改学了大众传媒并取得成功,在那个年代,我们都不知道大众传媒为何物,看来他也是有先见之明的。
1983年7月我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根据自己的意愿和组织分配,我来到中共江西省委政法委员会工作。一切都是从头做起,开始主要是从事简报编辑工作,1986年5月担任了研究室副主任。1988年6月调任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开始从事司法审判工作,真正的学以致用是从这一年开始的。1993年1月被任命为江西高院副院长、中共江西高院党组成员,在江西高院,我前后工作了10年。
1988年后,我的工作岗位变化,只是在人民法院和纪检监察两大系统流动。1997年3月由江西高院调任中共江西省纪委任常委、副书记。1998年10月又被中共中央任命为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同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为副院长,同事笑谈,中央一纸调令我又归队了。在这个岗位上我打了一个“抗战”,一干就是8年,先后分管过刑事审判、告诉申诉、立案信访、审判监督、民事执行、国家赔偿、司法改革、调查研究、应用法学、新闻宣传等项工作,一直兼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主任、少年法庭指导小组组长等。需要提及的是,2001年,由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肖扬授予二级大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是1995年颁布施行的,至2013年3月全国两会开过,根据该法授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首批大法官,在职在岗的就只剩下我一个人,真可谓硕果仅存了。2002年,在中共党的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我当选为中央纪委委员,在十六届中央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当选为中央纪委常委。2006年下半年,上海社保资金案东窗事发,同年11月我被中央急令“空降”(借用当时“新闻”用语)至上海担任中共上海市委常委、中共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同时由上海市委任命兼任上海市社保资金案专案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当时大家都说这是“临危受命”,这个说法有点夸张,但这一工作变动对我个人而言确实是突如其来、毫无思想准备的。
同样是没有多少思想准备,2008年4月,我又被中央一纸调令调回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任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为正部长级,同时由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王胜俊授予一级大法官。上海的这一段工作可以说是来去匆匆,但所经历的事情终身难以忘怀。在以年度为计算单位的官方公布的履历表上,从2006年到2008年,我在上海的工作前后有3年时间,但实际时间只有一年半,所以,每当有人问我在上海工作了多长时间,我就会笑答:3年18个月。
在2008年4月工作交替期间,有件事情值得一提。是年4月4日,我主持召开了上海专案组全体工作人员最后一次大会,除对专案工作进行总结外,很重要的一项议程是传达市委的决定,宣布自即日起撤销该工作组,后续工作分别移交给上海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等。五天后的4月9日,中央组织部即派员到上海对我进行任职考察,中央新的任命及提名文件是4月18日下达的,全国人大常委会4月24日通过了最高法院副院长的任命。
后来的有关报道和传言,以上述时间差推测,认为专案组的解散与我就任新职有关。事实上,在4月8日前,我对自己的去留还一无所知。及时宣布结束专案工作,既是正常工作程序的结果,也确有政治上的考量。事实上,当时中央专案组的人员也大多已经撤回,前方工作组亦由上海移驻临近的江苏昆山。因此,上海专案组的寿命与我在上海的工作时间几乎一样长,那只是一个巧合。
就这样,我又回到了我称之为“老家”的最高法院,又干起了老本行的工作。现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周强同志说,作为一个法律人,能够在最高法院工作,是应当引以自豪的。我深有同感。从1998年至今(2014年),我两度在最高法院工作,已有十六个年头,从年龄上讲,由1998年的44周岁、尚可算作青年,越过了人生的中年,已经迈入了老年。再上溯到1980年,30多年的时间,从研习法学到从事法律工作,将自己最好的年华奉献给了自己最热爱的事业。没有说过多少违心的话,做了一些应该做的事情,办了一些有意义的案件,三十余年初衷不改,此生已无遗憾。
作为一个法律人,法律知识自然是不可或缺的,但更为重要的,恐怕是作为一个法律人那种特定的生活方式的养成,这就是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习惯于以法治的思维和法治的方式去认识和处理问题。这一点在司法审判工作中自不待言,说最高法院的法官是最讲法的一个群体一点也不为过,如果谁有机会列席一次最高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或者旁听一次庭审,就知道我此言不虚。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我们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对于广大法官而言,这是必须养成的职业习惯和必须坚持的职业操守。
对于一个法律人,如果不处在法律工作岗位,又该如何坚守自己的职业习惯和操守呢?在这里,我想举两个实际的例子来说明这一问题。2006年到上海工作后,在社保资金专案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我第一次提出了以司法标准查办专案的要求。大家知道,司法基于独立公正和证据裁判原则,对于案件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的标准是最规范,也是最严格的。以司法标准来查办专案,能够最有效地防止案件办理工作出现“翻烧饼”现象,而这种“翻烧饼”现象,在上海社保资金案前后的一些专案工作中,多少都发生过。
我的这一工作理念与要求,得到了与会同志的一致赞成,尤其是得到了作为专案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案组组长、时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滕一龙同志的大力支持并在后续的工作中身体力行地带头贯彻。同时,我们这一主张也得到了中央专案组领导同志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由于上下的共同努力,上海的这一专案工作只用了短短的一年多时间,就基本实现了中央提出的“彻底查清案情、挽回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要求。在2008年我离任话别时,上海市委的主要领导同志曾意味深长地说,社保资金案的查处,没有发生任何问题,没有出现任何反复,也没有留下任何的后遗症,要做到很不容易,是值得很好总结的。我想,这一成果,决定于党中央、中央纪委及上海市委坚强有力的领导等多种因素,但同时与我们所倡导的较为严格的办案标准也是有一定关系的。
另一个例子,就是2007年初,在上海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会议上,我在讲话中明确提出,查办案件工作,要讲法纪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但法纪效果始终是第一位的,没有良好的法纪效果,就不可能有良好的政治和社会效果,这个关系是不能颠倒的。事实上,这就提出了严格依照事实与法纪标准查办案件的问题,意在排除一些案外因素的过分考量和干扰。而且,在会后不长时间,根据我提出的工作要求,上海市纪委就在全国率先规范了违纪名称,统一了全市的执纪标准,同时还制定并实施了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执法办案最低装备标准。这件事情,我认为对上海市纪检监察机关形成正确的执纪理念和规范执纪办案工作,是有积极意义的。
上述两个事例说明,即使在非法律工作岗位上,一个法律人,以他的专业背景和思维方式,也是可以有所作为的。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可以乐观地预见法律人将会有更多的机会,在更多的领域、更大的范围内大显身手。
于个人而言,2012年11月,在中共党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当选为中央委员,是一件不能不提及的事情。面对这个政治高度,我既心存敬畏而又感到诚惶诚恐,毕竟在205名中央委员中,法科出身的人是一个极少数,我相信这个人数比例今后会慢慢地多起来。
三十多年来,因为一直都在实务部门工作,真是应了“人在江湖,身不由己”那句老话,真正的学问是无法做下去了。但我也未敢偷懒,这些年来,编写的书和发表的及未发表的文章,林林总总,怕也有数百万字之多。这里多少与我尚未完全脱离学术、长期兼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共指导了4名博士生即关门收徒,但现在学校仍然在以我的名义招生,由其他教授指导,我只是挂个名而已)、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已去职)、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已去职)、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会长等学术职务有点关系。
我在江西高院任副院长时,就曾在庐山召开的一个全省法院调研工作会上提出,一个合格的法官,应当走一条法官加学者的道路。当然,这样说说容易,真正做起来很难,我自己首先就没有完全做到,今后恐怕就更难做到了。但我充分相信,年轻一代的法官一定会比我们做得更好,未来是属于他们的。
(本文写于201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