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审法院判决3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侵权商品,并赔偿立白公司相应经济损失后,欧凯公司及欧品屋公司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原判。
据了解,立白公司在第3类洗衣液等商品上享有第3241669号“立白”商标、第1312647号“立白”商标及第1132392号“libai”商标,目前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立白公司诉称,由保洁公司生产、欧品屋公司监制、欧凯公司销售的“haolibai好立白6合1健康洗衣液3l+柔顺剂2l”等涉案商品,涉嫌侵犯其“立白”等注册商标专用权,3被告应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相应经济损失。
庭审中,3被告辩称,其使用的标识为“haolibai”“好立白”等,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并不相同,其行为也未构成商标侵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商品上的“好立白”标识与立白公司的“立白”商标进行比较,虽然两者字数不同,但“好立白”标识中包含了“立白”两字,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将二者共同使用在洗衣液等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3被告该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据此,法院一审判决3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商品;欧凯公司赔偿立白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欧品屋公司、保洁公司赔偿立白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同时欧凯公司应对欧品屋公司、保洁丽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欧凯公司、欧品屋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其称,“haolibai好立白”和“好立白”标识与立白公司的注册商标存在明显差别,并未侵犯立白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欧品屋公司没有参与生产该案被控侵权产品,对产品的包装并不负责也不进行监管,所以欧品屋公司不应对生产制造被控侵权产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一审法院判决的相应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该案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两上诉人的主张未获支持,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原判。(毛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