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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聚焦“有案诉不成”等行政诉讼监督死角 加强生效行政裁判监督热点关注

时间:2024-06-09   出处:高检  作者:  点击:

最高检:聚焦“有案诉不成”等行政诉讼监督死角 加强生效行政裁判监督

央广网北京5月28日消息(记者黄玉玲)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加强生效行政裁判监督 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并介绍制发的背景、主要特点、指导意义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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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主办方供图)

当事人不服法院生效行政裁判 申请监督的案件逐年大幅增长

行政诉讼监督是行政检察工作的基石,检察机关通过监督法院已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依法审查审判活动和行政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形,提出监督意见,进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李雪慧在发布会上表示,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把行政生效裁判等监督工作作为履职发力点,不断强化精准监督,加强精细化审查,夯实监督办案的事实和法律基础,推动实现有力监督、有效监督,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了检察力量。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五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本批案例以生效行政裁判监督为主题,共4件。本批指导性案例是从2020年以来各地办理的百余件优秀行政诉讼监督案例中精选出来的,分别来自湖北、黑龙江、山东、内蒙古四个地区。指导性案例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基于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件,提炼总结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适用规则和标准,是检察官办理类似案件的重要参考,也是提升全社会法治意识、法律素养的有效途径。本批发布的4件指导性案例,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5批行政检察指导性案例,是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具体体现。

张雪樵表示,生效行政裁判监督是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后,当事人经申请再审程序后仍然不服而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依职权启动监督,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审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人民群众对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有更高期待和要求。近年来,当事人不服法院生效行政裁判申请监督的案件逐年大幅增长,近五年年均增加21.7%,2023年已达24975件,较2018年上升1.7倍,17个省级检察院受理行政申诉案件数量超过民事申诉案件。

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规模相对较小

张雪樵在发布会上介绍,与社会上存在的大量行政争议、行政申诉得不到有效解决相比,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规模相对较小,需要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更加具体地引领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履行行政检察职能,强化履职、实现有力监督。

行政检察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根本要求就是让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张雪樵表示,行政检察办案中要注重把握蕴含在具体法律条文中的法治精神,在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的基础上,结合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作出最契合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解释,避免机械司法、就案办案。发布本批指导性案例,聚焦法律争议点、回归法律适用、提炼归纳办案规则,体现指导性案例总结检察工作经验、充分沟通司法与社会、联结法律与现实的功能,对于推动行政检察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提及下一步工作,张雪樵介绍,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专项报告,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检察工作。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对标对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要求,以精准监督实现有力监督。各级检察机关要抓好本批指导性案例的学习培训工作,深刻学习领会本批案例中蕴含的办案逻辑和法治理念。把行政诉讼监督作为行政检察的重心,聚焦行政相对人“有案诉不成、有理诉不赢”等行政诉讼监督“死角”,加强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此外,实施数字检察战略,发挥行政检察参与社会治理、助力法治政府建设的积极作用。

充分关注没有进入法院实体审理的“程序空转”案件

诉权是公民、组织请求国家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是诉讼活动的前提和基础。保障人民群众合法诉权,是法治的应有之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一级高级检察官张步洪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诉讼监督,要对没有进入法院实体审理的“程序空转”案件给予充分关注。在办案中,注意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深入剖析实质性、根源性的问题,让司法判断与人民群众心中那杆“秤”同频共振,让司法办案更好地契合人民群众基本价值判断,做到让公平正义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案件“抗”出去,还要再盯一程,确保办案结果符合公平正义,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张步洪表示,在法治精神、法治原则指引下,准确适用法律条文。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起诉期限制度,目的是督促当事人及时提起诉讼,尽早解决行政争议,尽快稳定社会关系。同时,为避免当事人因不属于自身原因丧失司法救济途径,法律也规定了起诉期限扣除制度。对于是否属于“自身原因”的判断,有赖于司法机关在办案中不断凝聚共识。检例206号案例,村委会向作出决定的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主张权利,行政机关承诺自行纠错,表明相对人对通过司法途径、法治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态度积极。村委会因等待行政机关自行纠错,没有及时提起行政诉讼,将等待时间从起诉期限中扣除,符合起诉期限制度的基本原理。

张步洪认为,切实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履职办案,持续彰显法、理、情统一的司法力量。检例206号案例,如果司法最终认定村委会确实超过起诉期限,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也确实违法、应予撤销,法律上应有纠错途径。所以,检察机关办理没有进入实体审理的监督案件,除依法保障当事人诉权外,还要推动撤销、纠正错误的行政行为,这也是检察监督的目标任务。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